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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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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拱衛處置處長一人,簡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辦理護衛陵墓,保護園林,並協助陵園警備治安事務;置科長二人,薦任;科員五人至八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上校隊長一人;中校副隊長一人;少校或上尉中隊長三人;上尉或中尉分隊長九人;上尉副官一人,上尉書記、軍需各一人;准尉司書一人;並得視事實之需要,酌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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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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