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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秘書室設左列二科,分掌事務: 一、文牘科: (一)撰擬文稿事宜。 (二)會議紀錄事項。 (三)編輯報告事宜。 (四)收發文件事項。 (五)保管印章、案卷事項。 二、事務科: (一)辦理本會庶務事項。 (二)掌理本會出納事項。 (三)辦理關於印刷、公告事項。 (四)徵收地租及生產物品之保管、銷售事項。 (五)辦理其他不屬於文牘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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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