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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園林處設左列各科、園,分掌事務: 一、森林科: (一)規劃及辦理全園造林、育苗事項。 (二)全園森林之經理及保護事項。 (三)全園森林生產之利用事項。 (四)其他關於全園森林之改進事項。 二、園藝科: (一)全園蔬菜園地之培植事項。 (二)全園花草之培植事項。 (三)全園園景花木之佈置事項。 (四)改良園藝生產,整理農田水利事項。 (五)改良農戶園藝生產事項。 三、工程科: (一)監造管理全園建築事項。 (二)建造修養全園道路、橋樑、涵洞事項。 (三)辦理工程設計及測繪事項。 (四)辦理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四、總務科: (一)辦理本處文牘、庶務及購置事項。 (二)管理地畝經界事項。 (三)改進鄉村及管理農佃事項。 (四)管理園林果蔬、魚塘等生產事項。 (五)辦理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五、植物園: (一)規劃植物園一切建設事項。 (二)國內外植物標本之採集、製造、鑑定、陳列事項。 (三)植物園之佈置、種植、管理事項。 (四)溫室植物之徵集及培養事項。 (五)中外植物研究機構之聯繫,及品種標本刊物之交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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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