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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3條

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由監督機關 定之。 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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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