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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 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四人。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之;解聘時,亦同。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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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