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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 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之資格、遴聘、解聘與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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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