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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本中心之組織、人事、內部稽核、議事及其他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 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 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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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