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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原機關現有依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 (含技工、駕駛) (以下簡稱原機 關工友) ,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由原主管機關 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 ,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職之人員,依其提 前退職之月數發給之。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勞保,有損失勞保投保年資者, 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前項人員於退職、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 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職、資遣) 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繳庫。所領之保險 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 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 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 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職、資遣當月所支本 (年功) 餉及專業 加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 發給。 原機關工友於機關改制之日,因本中心營運需要,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應 於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但不加發七個月 餉給總額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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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