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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12條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文建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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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傳統藝術之綜合企劃、研究、調查、保存、維護、傳習、文物典藏及人才培育…
第3條
本中心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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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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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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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中心設民族音樂研究所,置所長,承主任之命處理所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1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資深藝術工作者為顧問,必要時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前項顧…
第13條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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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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