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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綜合企劃、研究、調查、保存、維護、傳習、文物典藏及 人才培育等事項。 二、傳統藝術之展演、推廣、交流及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與 諮詢服務、義工培訓等事項。 三、民族音樂之調查、蒐集、研究、保存及推廣等事項。 四、本中心之園區營運及各項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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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