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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中心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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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傳統藝術之綜合企劃、研究、調查、保存、維護、傳習、文物典藏及人才培育…第4條本中心設祕書室,掌理公共服務、庶務、出納、財產保管、法制、研考、資訊、文書、檔案、機要、印信…第5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第6條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秘書、技正、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技士、技佐、辦…第7條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8條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第9條本中心設民族音樂研究所,置所長,承主任之命處理所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1條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資深藝術工作者為顧問,必要時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前項顧…第12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文建會核定之。第13條本規程適用至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條例生效日止。第14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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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