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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校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除總務處所屬 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處、室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專任教 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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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