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 第12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第12條
彰化、高雄、花蓮、臺東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及審核。 二、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與播報及新聞資料之處理。 三、各分臺所轄臺站廣播工程設備之安裝、操作、檢驗及保養。 四、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推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分臺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