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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第12條

彰化、高雄、花蓮、臺東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及審核。 二、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與播報及新聞資料之處理。 三、各分臺所轄臺站廣播工程設備之安裝、操作、檢驗及保養。 四、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推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分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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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