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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第3條

本臺設下列組、室、分臺: 一、節目組。 二、新聞組。 三、工程組。 四、數位資訊組。 五、推廣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彰化分臺。 十、高雄分臺。 十一、花蓮分臺。 十二、臺東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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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