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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第15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權責
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分別對各該上級機關主管人員負責,並依法受臺 長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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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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