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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權責
副臺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臺長推行教育廣播事項。 二、襄助臺長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襄助臺長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與聯繫事項。 四、代理臺長出席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1條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一、推行教育廣播政策。二、綜理本臺行政業務。三…第13條組、服務中心、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服務中心、室業務,其權責如下: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第14條秘書、工程師、編審、編譯、編輯、分析師、副工程師、副研究員、專員、管理師、助理編輯、編導、助…第15條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分別對各該上級機關主管人員負責,並依法受臺長之指揮。第16條本臺對外行文,以本臺名義行之。本臺各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以各組、服務中心、室名義…第17條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第18條本臺職員之工作,由臺長視實際需要調配之。第19條各組、服務中心、室內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第20條本臺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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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