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第11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11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推行教育廣播政策。 二、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連繫事項。 四、代表本臺出席各項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