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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館教育廣播電台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教育資料館教育廣播電台組織規程規範國立教育資料館教育廣播電台的組織、職責、業務範圍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教育廣播電台有效推動教育宣傳與知識傳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4-23・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推行廣播教育,特依本館組織條例第 九條之規定,設立教育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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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台置台長,承館長之命,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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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台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節目課:掌理節目之設計、編導、撰寫、製作、播出暨新聞採訪、專 題報導及節目交換推廣與聽眾聯絡、調查服務等事項。 二、工務課:掌理工程之設計,機件之裝置、操作、修護、保養及器材管 理等事項。 三、行政課:掌理一般行政、文書、研考、出納、財產管理、廣播教材書 刊出版發行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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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台置課長、工程師、副工程師、編導、採訪員、節目員、助理工程師播 音員、技術員、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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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台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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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台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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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台得於彰化、高雄、花蓮、台東各設地區分台,各地區分台置分台長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台現職人員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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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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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台與各地區分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請本館轉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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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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