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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館教育廣播電台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台得於彰化、高雄、花蓮、台東各設地區分台,各地區分台置分台長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台現職人員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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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