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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的設立、任務、組織、編制及相關業務運作,旨在建立社會教育機構的暫行組織架構,以推動社會教育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3-1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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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立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社教館) 隸屬教育部 ,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組:文物史蹟資料之管理、文化復興工作、社教概況之調查統計 、語文教育及成人教育等研習事項。 二、推廣組:音樂、美術、戲劇、舞蹈、文藝、體育等活動及展演、成人 教育、家庭教育、環境教育之推廣事項。 三、輔導組:社會教育發展、各機關社團辦理社會教育活動之輔導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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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社教館置館長一人,承教育部部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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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社會教育館置組長、室主任、編審、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編審、輔導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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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社教館為謀事業之發展,得聯絡地方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人士 組織與業務有關之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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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社教館應輔導其施教區域內之社教機構與學校施行社會教育及社會活動, 其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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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社教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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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社教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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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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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社教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館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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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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