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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暫行編制表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館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一) │一)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由館長兼任。 │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編審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七│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輔導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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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立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社教館)隸屬教育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下…第3條社教館置館長一人,承教育部部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4條社會教育館置組長、室主任、編審、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書記。前項編審、輔導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第5條社教館為謀事業之發展,得聯絡地方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社會教育人士組織與業務有關之各種委員會。第6條社教館應輔導其施教區域內之社教機構與學校施行社會教育及社會活動,其辦法另定之。第7條社教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社教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第10條社教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館訂定,報教育部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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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