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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社會教育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社會教育館置組長、室主任、編審、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編審、輔導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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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