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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政府為宣揚我國固有文物,特設置歷史文物圖錄印製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 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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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