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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4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比照專科以上學 校校長之資格聘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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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