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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5條

本館置組主任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至等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組員九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組員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主任四人之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一人至三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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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