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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6條

本館置研究員二人、副研究員二人、編譯四人、助理研究員六人、助理編 輯六人、導覽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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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