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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第2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蒐集、研究、考訂及出版事項。 二、展覽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陳列、規劃及展覽維護等事項。 三、典藏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保管、建卡、點驗、修護及典藏事項 。 四、推廣教育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及國內外交換巡迴展出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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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