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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展覽組。 三、典藏組。 四、教育推廣組。 五、文創行銷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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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