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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第11條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11條
特殊教育教師以協同教學方式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核算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六節為限。 二、非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依個別教師實際教學節數,核實支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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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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