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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第4條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4條
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其特殊教育教師應依學校所定作息時數,進行教學服務。 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高職部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前項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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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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