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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7條

特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第五條第一項教學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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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