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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12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其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得準用本標準;情況特殊者,得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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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