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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醫院營運順暢及醫療服務品質提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11-01・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癌症醫學教育研究及癌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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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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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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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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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以轉撥計價方式與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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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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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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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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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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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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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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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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