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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癌症醫學教育研究及癌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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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