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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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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配合臺灣歷史文教建設需要,推動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立臺灣歷…第3條本處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企劃組:博物館發展政策之擬訂及營運管理、教育推廣、學術…第4條本處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第5條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前…第6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第10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第11條本處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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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