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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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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