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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4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秘書一人,薦任;組主任四人,總務組主任薦任, 餘薦任或簡任;編輯一人或二人,輔導員二人或三人,均薦任;技士三人 至五人,幹事二人或三人,均委任。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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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