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 第5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5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辦理交辦事務,組主任分掌 各該組事務,編輯、輔導員、技士、幹事各承主管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