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 第7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7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設左列各組:一、實驗組:掌理科學實驗、化驗、模型設計及施教計畫等事項。二…第3條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第4條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秘書一人,薦任;組主任四人,總務組主任薦任,餘薦任或簡任;編輯一人或二人…第5條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辦理交辦事務,組主任分掌各該組事務,編輯、輔導員、技…第6條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第8條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因業務需要,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五人。第9條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充任委員。前項委員為無給…第10條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事細則,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第11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6條看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