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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2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有關藝術教育之研究、設計、調查、出版及推廣事 項。 二、展覽演出組:掌理有關藝術之展覽、演出及實驗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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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