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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8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 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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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