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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8條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六條
及
第七條
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 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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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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