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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5條

本館為應事實需要,得報准教育部設置顧問及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 者充任之。 前項顧問及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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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