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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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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