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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6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 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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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