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 第4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第4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組主任三人,研究員一人至三 人,編輯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助理編輯二人至四人,職 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 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