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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 第1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第1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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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
第4條
本館設下列組:一、視覺藝術教育組。二、表演藝術教育組。三、行政組。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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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表演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藝術教育相關政策及實務發展之獎助研究。二、學校音像、數位媒體…
第7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二、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8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9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看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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