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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第3條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一次校務評鑑之各評鑑項目達八十分以上;其附設有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各該部經本部進行訪視通過者。 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經本部進行訪視通過者。 三、因應整體教育創新或發展政策、學校地緣位置或教育資源分布,有指定必要者。 學校具備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者,得向本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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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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