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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第8條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8條
經許可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本部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本部對學校採取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措施或廢止原指定前,應先提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學校經本部命停辦實驗教育計畫後,應恢復原有辦學型態,並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擬具計畫書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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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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