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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9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者,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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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