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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6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經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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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